中工网讯 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是否合法?近日散户炒股,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案件,帮助劳动者成功追回工资差额。
2013年6月1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该合同显示,从2013年6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张某的岗位为管理人员,职务为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新丰县丰城街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或派张某到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合同办理。
2022年2月16日,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将张某工作岗位调整至新丰县某镇,免去张某原职务。2022年2月24日,某公司主管部门正式发布职务任免通知书。2022年3月起,张某前往某镇上班。经确认,张某在调整前工资为3237.15元,调整后工资为2737.13元。
2023年2月22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的工资差额共计6000元。张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某公司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决议,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原告调整至某镇工作,按照更低的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单方变更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导致原告工资减少500.02元/月,该行为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前应事先确定调岗方案,明确新岗位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尤其是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就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等事宜达成共识,并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若单位未经协商擅自调岗降薪,劳动者有权拒绝。
(南方工报 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张梦希)散户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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